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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者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已办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发放的公积金贷款,本人和配偶均可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
2、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职工办理了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本人和配偶每间隔12个月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偿还异地(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办理了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每间隔12个月可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在户籍地发生购买自住住房行为,并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书》;住房公积金账户无担保、冻结,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哪些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申报资料
一、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1)政府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距申请日12个月内的申请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也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2)结婚证;
(3)身份证;
(4)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配套的银行卡(折)。
二、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提取
(1)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协议;
(2)身份证;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三、偿还住房贷款提取
1、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原件);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申请日期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原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偿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贷款本息时提供);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原件);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原件)。
2、偿还本市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5)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3、偿还异地商业银行住房贷款
(1)借款合同(首次提取时提供。以后年度申请提取,只需提供上一年度办理提取时,经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的《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缴存职工留存联));
(2)按期偿还住房贷款凭证(距提取日之前12个月内足额、提前还本付息的有效凭证):
(3)身份证;
(4)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口簿;
(5)结婚证(或者同一户口的户口簿)(借款人户籍地与贷款地不一致或者配偶方提取本人公积金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四、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1)不动产权证书;
(2)购房发票;
(3)身份证;
(4)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
(5)结婚证(购房人户籍地与购房地不一致或者配偶申请时提供);
(6)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住房公积金相配套的银行卡(折)。

提取额度

 住房类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支出(含地下室和储藏室购置费)加每平方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产生费用支出加住房面积每平米1000元装修费用的总额。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房租支出总额。
租赁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在本市租赁商品住房,每间隔12个月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六城区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22000元;三县一市范围内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7000元;职工本人及配偶分别在六城区和三县一市缴存,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承租人缴存地的提取标准。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内足额、不足额或者提前还本付息额。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每还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非住房类
支付物业费的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建筑面积×1.6元(我市住宅平米物业费月收取标准上限)×12个月。每隔12个月均可提取一次。
离休、退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可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情形,无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或者有欠缴住房公积金行为,由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后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提取时间

一、当年1月1日至6月30日,10月1日到12月31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00至4:30
二、当年7月1日至9月30日(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   下午1:30至4:30

提取流程

  • 租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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