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金融创新双刃剑 金融监管也需创新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两者的关系是一直讨论的话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金融创新也层出不穷,这也使得金融行业不断的壮大和丰富起来。随着金融的飞速发展,金融监管难度也不断的增加,为金融监管带来巨大的挑战。 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两者的关系是业界讨论的永恒话题。近年来,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金融业态不断丰富、金融科技迅猛发展,给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带来了挑战。 21日召开的“2017陆家嘴论坛”上,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指出,对不同形式的金融创新,金融监管应差异化应对,如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所谓金融创新,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进行取缔;对确有创新价值的,应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施加统一的监管规则;对暂难以准确定位的金融创新,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沙箱监管的尝试,监管者要有预判、有预案。 差异化监管应对不同形式创新 徐忠指出,监管要有效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最近一次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表明,如果金融创新缺乏完善的制度环境,则容易脱离实体经济,走上盲目扩张、盲目发展的道路。 过去国内金融更多地关注促进发展,去年以来,整个监管思路发生变化,更多关注的是如何建立基础的、防范风险的体系,真正回归监管本位。我国的制度基础还需要进一步夯实,只有在整个监管风险控制体系健全的基础上,才能谈创新。 “为了创新而创新,游离于实体经济之外的‘概念化、泡沫化’金融创新,终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是昙花一现。浮华褪去之后,不仅不能起到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反而给金融业和实体经济带来巨大的灾难。”徐忠直言。 他指出,作为支持金融创新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金融监管应该对五种不同形式的金融创新采取差异化的应对。 一是首先要区分审慎监管与非审慎监管,对原本应是非审慎监管的业务和机构,从事了应审慎监管的银行业务,对这种属于违反监管规定的所谓金融创新,应严格执行监管规定进行取缔,比如近年来部分P2P平台以金融创新的名义发展的资金池业务。 二是对明显属于规避监管、监管套利的金融产品,金融监管也应主动打击,比如部分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产品名为发展直接融资,实际是走样的信贷替代产品,资金投向限制性领域。 三是对确有创新价值,且功能属性与现有金融业务和产品相同的金融创新,应按照功能监管的原则,施加统一的监管规则,比如目前的资管产品。 四是对暂难以准确定位的金融创新,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沙箱监管的尝试,监管者应提高风险警觉性,不能只在出现问题后才采取行动,要有预判、有预案。 五是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区域属性日益弱化,应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的监管关系,确保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高效协调运转,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不要事情没有搞清楚就一刀下去了,要学会甄别创新,不是所有的创新都会带来风险,有些创新是有利于降低风险的。”曾于瑾表示。 在方健看来,金融监管还需在三方面加强:一是建立顶层制度体系,要有明确的监管思路和长期指导方向;二是有效地执行法律,在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违规者受到应有惩罚;三是集中相对分离的监管机构,形成完整的体系,协调一行三会对金融所有风险点进行全覆盖式监管。 科技发展为金融监管带来更多挑战 近年来,金融科技迅猛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这些技术层出不穷。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指出,金融科技对于资管行业的影响越来越广,降低了信息不对称,提高了信用违约的成本,降低了行业的壁垒,改变了资源配置效率,重构资管生态链。 但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邓智毅表示,从机构层面上来看,金融科技发展影响传统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增加信息科技的操作风险,并有可能提高整体风险水平,且对突发事件管理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从系统层面,金融科技增加了机构之间的关联性和金融体系的复杂性,有可能导致风险在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乃至整个体系之间进行传导。同时,金融科技很可能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 这种情况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挑战。邓智毅表示,这对监管的专业能力形成挑战,同时增加了风险监测和管控的难度,也使得监管体系和秩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科技为金融创新、保险创新提供了无限的想象力,但是就像所有技术一样,都是“双刃剑”,“所以我们认为,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要把风险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 在技术和金融高度融合的背景下,要从两方面着手,做好监管和创新的平衡。 其一,监管要适应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普惠的特点。通过近一段时间以来的专项整治,市场整体趋于理性,互联网金融平台数量在不断下降,但是市场需求的热度并没有降低,参与人数和交易量持续上升,因此监管要从这个角度适应市场的需求。 其二,监管平衡度在于风险可控。监管科技要与金融科技的发展同步起来,未来要让监管做到有数据、有标准、有规则、有手段、有路径。 |